(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冬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冬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69号罪犯崔冬梅,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冬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罪犯崔冬梅在执行期间,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冬梅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崔冬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冬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1年12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7月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冬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冬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