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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勇与薄会启、韩武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薄会启,韩武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刘勇。被告薄会启。被告韩武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大韩庄村四区5排37号。原告刘勇与被告薄会启、韩武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薄会启负担。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