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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邹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明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720号罪犯邹明林,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明、王冬梅、王香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了(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邹明林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邹明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邹明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明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3月获记功1次;2012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明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明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景 昌代理审判员 张 国 飞人民陪审员 赵 紫 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蕾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