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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国春与被告李汉晟、徐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春,李汉晟,徐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郭国春,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被告李汉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被告徐慧伟,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春与被告李汉晟、徐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春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春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