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国春与被告李汉晟、徐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春,李汉晟,徐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郭国春,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被告李汉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被告徐慧伟,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春与被告李汉晟、徐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春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春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