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结婚。我们虽系自由恋爱,但我对其没有深入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小偷小摸,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缓刑期间因再次盗窃未遂被羁押一个月。刑满释放后,2012年再次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入狱后,我和孩子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为生。无奈,2013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同年9月22日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综上,由于被告系累犯,刑期较长,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我和孩子无法生活,据此,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的认识过程、生育子女时某及结婚时某,2012年我因犯盗窃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原告是曾起诉过离婚,法院未予准许。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甲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结婚,俩人感情尚好。2012年王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张家口监狱服刑。2013年赵某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22日判决驳回其离婚之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且婚前生育子女,同居生活多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感情尚好。现被告虽在监狱服刑,但其刑期较短,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文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