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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文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文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明。委托代理人: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姣。委托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崇贤,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文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1)湛赤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郑文姣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即949元,由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红审判员  许广恩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俊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