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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庄德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庄德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544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仁国。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德仙,男,194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德仙���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邱明一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