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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卢印勇、邵承章、王顺波、安甲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卢印勇,邵承章,王顺波,安甲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59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被告卢印勇,男,生于1962年4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邵承章,男,生于1959年4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顺波,男,生于1977年4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安甲民,男,生于1960年11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告卢印勇、邵承章、王顺波、安甲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顺波之妻徐春红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顺波之妻徐春红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房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