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江苏远渤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家梅、王守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远渤物流有限公司,王守动,张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渤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守动。被执行人张家梅。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渤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6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守动、张家梅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156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守动、张家梅银行存款152150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守动、张家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