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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水成、黄秀琴、黄秀碧与被告黄加成、谢惠卿、黄裕德、黄丽冰、颜福莲、黄炜瑄、黄银炜、第三人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分家析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成,黄秀琴,黄秀碧,黄加成,谢惠卿,黄裕德,黄丽冰,颜福莲,黄炜瑄,黄银炜,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黄水成,男,台湾人。原告黄秀琴,女。原告黄秀碧,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斌莉,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真,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被告黄加成,男。委托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惠卿,系黄金成之妻,女。被告黄裕德,男。委托代理人谢惠卿,女。被告黄丽冰,女。委托代理人谢惠卿,女。被告颜福莲,女。被告黄炜瑄,女。委托代理人颜福莲,女。被告黄银炜,男。委托代理人颜福莲,女。第三人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耀辉,男,福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黄水成、黄秀琴、黄秀碧与被告黄加成、谢惠卿、黄裕德、黄丽冰、颜福莲、黄炜瑄、黄银炜、第三人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分家析产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以欲与被告另案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成、黄秀琴、黄秀碧撤回对被告黄加成、谢惠卿、黄裕德、黄丽冰、颜福莲、黄炜瑄、黄银炜、第三人冠宏星(漳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海森人民陪审员  谢素红人民陪审员  詹丽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