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榆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榆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