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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榆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榆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