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娄方敏与被告梁大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方敏,梁大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娄方敏,女,汉族,19**年*月*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集中村**组15号。被告梁大吉,男,汉族,19**年*月*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三叉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敏与被告梁大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敏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方敏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