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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娄方敏与被告梁大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方敏,梁大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娄方敏,女,汉族,19**年*月*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集中村**组15号。被告梁大吉,男,汉族,19**年*月*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三叉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敏与被告梁大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敏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方敏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