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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卓杏生与华夏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杏生,华夏时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卓杏生,男。委托代理人石霞。委托代理人黄振国。被告华夏时报社。法定代表人李耀汉。委托代理人屈炜。委托代理人刘敏。原告卓杏生(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华夏时报社(以下均简称华夏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屈炜、刘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杏生诉称:华夏时报社于2013年9月6日23点47分发表题为《疯狂炒矿游戏套牢煤老板》的文章,且该文被多家网站转载,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并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是山西XX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6年以来在我和关联人名下持股的有内蒙古准格尔旗X1煤矿、X2煤矿、内蒙古X3煤矿、内蒙古准格尔旗X4煤矿、内蒙古包头X5煤矿、山西原平X6煤矿、山西盂县X7煤矿、山西忻州X8煤矿等。我是合法经营的商人,在经营过程中投资人自愿参与投资合作,从未有过非法集资或者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和关联人是煤矿合法股东,所签订的合同是正常的经营合作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存在纠纷,也是个别投资人心怀不轨利用少数资金以合作为名肆意侵吞我名下的煤矿资源才发生的,根本不存在华夏时报社文中所述一矿多卖情形。我转让煤矿股权均依法纳税,有据可查,不存在所谓偷逃税问题。前述文章自2013年9月6日发表以来,已被新华网、中国网、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中证网、东方财富网等多家网站转载无数次,且点击率、浏览量巨大,给我的名誉造成巨大损害,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起诉,要求华夏时报社立即停止侵犯我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诋毁我名誉权的文章《疯狂炒矿游戏套牢煤老板》;对我赔礼道歉,并以持续15天在华夏时报社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开道歉的方式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华夏时报社辩称:被诉报道文章的目的和动机是揭示和反映近年来煤市低迷、此前疯狂炒矿的资本游戏引发诸多纠纷以及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状况,并为社会敲响警钟。该文章属于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不存在捏造事实、诋毁卓杏生名誉的主观过错。该文章对卓杏生的相关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我社不存在通过严重失实报道诋毁卓杏生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对卓杏生名誉权的侵犯。1、“2008年之后的4年历,煤矿投资潮一度火热,像卓杏生这样倒矿的人常把一个煤矿同时卖给许多买家,谁给钱给的快就先给谁,而其他买家的钱也不退,要么承诺支付一些利息,要么用另一个煤矿先拖着。最疯狂的时候,甚至没有煤矿只有合同也能倒卖。”2、“这种情况让卓杏生成为典型的负债大户,据称连本带息他已经背负了上百亿元的债务。”3、“比如卓杏生头些年在山西的忻州X9、阳泉X10、X11煤矿、鄂尔多斯X3、X1煤矿等多次转让中获利十多亿元,但从来就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卓杏生还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若干,以证明华夏时报社所发上述文章已被新华网、中国网、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中证网、东方财富网等多家网站转载,且点击率、浏览量巨大,致使卓杏生商誉急剧下降,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华夏时报社提交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若干,其中报案案情包括卓杏生不支付煤矿开采权转让费、开采煤矿合作协议、骗取多人投资款等,报案涉嫌罪名包括合同诈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集资诈骗、非法占用耕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报案金额从几千万至上亿元不等。华夏时报社提交了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0)原刑重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卓杏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华夏时报社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卓杏生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其法人准格尔旗景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判令该公司返还井成华转让款16500万元。华夏时报社还提交了多人联名签字的《关于卓杏生、曾XX等内外勾结非法倒卖国有控股吕鑫煤业采矿权并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矿产资源遭盗采引发社会不稳的紧急情况反映》、《合作开采协议书》、《内部股东协议书》、《和顺佳顺原投资商股金的处置协议书》、《关于卓杏生涉嫌逃税罪行的举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准格尔旗怀远X3露天煤矿合作开采合同》、《准格尔旗怀远X3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以佐证其报道的消息来源。华夏时报社提交了落款为王XX的《关于卓杏生涉嫌逃税罪行的举报》,以及报社记者与内蒙古地税部门的采访录音及往来电子邮件,以证明税务机关正在调查卓杏生的涉税案件。经询,华夏时报社称其报道中“没有煤矿只有合同”系指原告尚未依法取得煤矿的股权或实际经营权。卓杏生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合作经营合同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意图证明其不欠上述相关当事人款项,报道中关于其“背负了上百亿元的债务”的陈述并不属实。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网页打印件、《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不起诉决定书》、(2010)原刑重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华夏时报社系新闻单位而非司法机关,其没有能力就所报道的内容进行绝对严谨的核实;故而,前述司法解释仅要求相关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即可。本案中,华夏时报社就其在《疯狂炒矿游戏套牢煤老板》一文中指称卓杏生倒矿、一矿多卖、背负上百亿元债务的情况,不仅提交了相关当事人对卓杏生进行举报的《关于卓杏生、曾XX等内外勾结非法倒卖国有控股吕鑫煤业采矿权并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矿产资源遭盗采引发社会不稳的紧急情况反映》等材料,而且还提交公安机关的《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2010)原刑重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华夏时报社的相关报道具有较为可信的消息来源。虽然卓杏生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合作经营合同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意图证明其不欠上述相关当事人款项,报道中关于其“背负了上百亿元的债务”的陈述并不属实;但上述材料不能否定华夏时报社基于相对准确的消息来源而作出相关报道的事实;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卓杏生对其他相关人员是否负有债务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在本院审查范围内。华夏时报社称其报道中“没有煤矿只有合同”系指原告尚未依法取得煤矿的股权或实际经营权;该解释并未脱离一般人对于“没有煤矿只有合同”一语的应有理解。虽然华夏时报社提交的上述证据记载的债务总额尚不足百亿,但亦有数亿元之多;故本院认定此数额属于报道的细节问题,卓杏生无权以此主张华夏时报社侵犯其名誉权。华夏时报社就其在《疯狂炒矿游戏套牢煤老板》一文中指称卓杏生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情况,不仅提交了落款为王XX的《关于卓杏生涉嫌逃税罪行的举报》,而且还提交了报社记者与内蒙古地税部门的采访录音及往来电子邮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华夏时报社就卓杏生涉嫌逃税一事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核实,其该报道亦具有较为可信的消息来源。综上,就卓杏生指称侵犯其名誉权的报道文字,华夏时报社均已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关报道的主要内容具有较为可信的消息来源;故本院认定华夏时报社在《疯狂炒矿游戏套牢煤老板》一文中关于卓杏生的报道已满足“基本真实”的要求,没有侮辱卓杏生人格的内容,未侵害卓杏生的名誉权。对于卓杏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卓杏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元,由原告卓杏生负担(其中五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另五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喆人民陪审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乔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