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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诉被告徐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徐少华,娄勇,娄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19号(2014)磐民二初字第4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冬晨现代城A区12号楼—负1层1号、2号。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被告徐少华。被告娄勇。被告娄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诉被告徐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00元,由原告承担1,135.00元,退回原告1,135.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