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与赵德云、曹春花、李彦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21号。法定代表人周尚军,系该局局长。被告赵德云,男,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解玉勤,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花,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解玉勤,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利,女,200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平罗县崇岗小学学生,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解玉勤,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李富刚,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解玉勤,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诉被告赵德云、曹春花、李彦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负担。审 判 长 黄奉祥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人民陪审员 郭连贵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