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XX祥,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