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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建坡与郭新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坡,郭新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建坡,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郭新亮,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陈建坡诉被告郭新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坡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建坡承担。审 判 长  梁中波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