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建坡与郭新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坡,郭新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建坡,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郭新亮,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陈建坡诉被告郭新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坡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建坡承担。审 判 长 梁中波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