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磊与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郑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徐磊,委托代理人:郑俊凯,被告:郑吉,原告徐磊诉被告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俊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磊诉称:2013年11月8日,被告郑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10天,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8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均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2500元(利息自2013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7日止,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徐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郑吉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8日,被告郑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10天,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8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郑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