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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江某,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女,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伟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