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江某,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女,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伟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