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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彭光荣与重庆王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荣,重庆王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彭光荣,女,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善颇(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祖军(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王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大街23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5008-X。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荣与被告重庆王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光荣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光荣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