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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陕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兆禄、彭晓芳与被申请执行人冯祥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禄,彭晓芳,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陕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黄兆禄。申请执行人彭晓芳。被执行人冯祥。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冯祥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晓芳、黄兆禄赔偿款6820.99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一审诉讼费142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祥外出务工,家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冯祥给付赔偿金的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