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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天顺与程千民劳务合同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顺,程千民,韩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70号申请人李天顺,男,1953年12月2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千民,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永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双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3)武民东初字第2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千民、韩永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东初字第2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波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