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贺文与任天斌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任天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贺文,男,汉族,射洪县居民。被告任天斌,男,汉族,射洪县居民。上列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文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文负担。审判员 任 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