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洪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贺文与任天斌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任天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贺文,男,汉族,射洪县居民。被告任天斌,男,汉族,射洪县居民。上列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文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文负担。审判员 任 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