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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4)市中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441号被执行人孙某,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某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市中执字第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孙某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东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