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桂英与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英,王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谢桂英,女,汉族,1953年9月9日生,虞城县。被告王海亮,男,汉族,1954年4月8日生,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英与被告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桂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英撤回对被告王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桂英负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