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乐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贾乐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被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法定代表人林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峰、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乐群,无业。委托代理人崔新村,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乐群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乐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乐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乔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