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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林毅卿诉王云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毅卿,王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毅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林毅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毅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毅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毅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本院准予林毅卿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