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舞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胡某甲,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1998年8月22日生育一女胡某乙,现在孟寨一中八年级二班读书。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于2001年9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婚后就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原告为缓和矛盾,同时也为了增加经济收入,便外出打工挣钱。但原告每年春节都回来过年,但双方仍然因为夫妻间的矛盾不断争吵。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只能通过电话才能联系到被告,被告始终不告诉他的具体打工地址。原告多次寻找均无音讯。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深感维持这样的婚姻给原告带来的只能是更大的痛苦,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1998年8月22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在孟寨一中八年级二班读书。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于2001年9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生气,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未归。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生气,彼此不能理解包容。自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中审 判 员 梁淑英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成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