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