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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