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周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张玉珍,广西田阳县人。被告周建伟,广西田阳县人。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英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小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珍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找到原告以碰到困难急需资金为由于2010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0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并立有借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两分。从借款之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2010年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余下款项,被告均置之不理,至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讼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11月20日《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2010年12月16日《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周建伟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辫,也未提供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辨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辨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有被告签名,具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分别于2010年11月20日、2010年12月26日两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及还款期限。2012年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30000元未还。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未还款。本案的焦点:原告的诉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的诉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问题。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利息计付起算时间应从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之日起,即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于当天要求被告还款,故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获得利息计付方式为:以尚欠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建伟偿付原告张玉珍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建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英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覃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