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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059号原告: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章金新村(下章村)。法定代表人:郑江利。委托代理人:屠周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拿单。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