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清远市鹏安车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远市鹏安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清远市新城。法定代表人:刘浔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曾钊华,该局稽查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清远市鹏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温建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清)质监罚字(201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款15657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清)质监罚字(201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款15657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焯坤代理审判员 朱文婷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