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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裴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保香,姜更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980号原告:裴保香,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龙门镇。委托代理人:吴剑百,平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更强,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大坪乡。委托代理人:郑石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保香与被告姜更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生病被告也毫不理睬,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三个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自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一直不回家,三个孩子均由被告一人照顾,原告丝毫未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原告在外生病,被告也毫不知情,故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8年7月19日原、被告生育共同之女姜美好,2001年7月17日生育共同之女姜桂莲,2008年2月27日生育共同之女姜美奇,现三个小孩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段因原告外出打工,夫妻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和培养,导致夫妻关系有所紧张。2014年6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73836.56元。诉讼中,被告表示2006年因治病的需要向姜湖强借款2200元,2013年元月因购买地皮向张树生借款2000元、向姜雄伟借款1000元、向张艺平借款1000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债务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至今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在此期间双方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几年因原告外出打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感情的交流和培养,导致夫妻关系有所紧张,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裴保香与被告姜更强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瑞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