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调确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卫生院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蓝影,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调确字第00046号申请人:朱蓝影。法定监护人朱文广、魏小林,系申请人朱蓝影父母。申请人: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礼军,该院院长。申请人朱蓝影与申请人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医疗纠纷,于2014年6月21日经蕲春县赤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朱蓝影在申请人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洗澡时不慎烫伤属实。二、申请人朱蓝影治疗的医疗费,申请人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已全部支付,共计19,000元。三、经协商申请人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朱蓝影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差旅费(包括申请人朱蓝影监护人已支付救护车费)等共计16,200元。四、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就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曹 扬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