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钟玉兵与游书学等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兵,游书学,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钟玉兵,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钟玉萍,女,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游书学,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罗公才,系该司总经理。原告钟玉兵诉被告游书学、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于2014年5月14日以游书学涉嫌合同诈骗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理。本案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 太 平人民陪审员 刘 先 成人民陪审员 黄 富 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剑(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