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陈慧莉与曹云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