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曾斌与赵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斌,赵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120号原告:曾斌。被告:赵友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斌与被告赵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