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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常州弗莱蒙歌乐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弗莱蒙歌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催字第44号申请人常州弗莱蒙歌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荣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弗莱蒙歌乐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1947746,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弗莱蒙歌乐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凯乐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弗莱蒙歌乐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薛 莲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