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戚雪利、黄雅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戚雪利,黄雅波,冯国冲,戚菊甩,胡国庆,王婉珍,孙永华,朱书芬,茹浩兴,施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王晓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戚雪利,系慈溪市新浦锐力电器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雅波,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冯国冲,慈溪市新浦镇晨光自行车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菊甩,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国庆,慈溪市新浦上舍五金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婉珍,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永华,慈溪市新浦晨业渔具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书芬,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茹浩兴,慈溪市新浦伟浴五金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施容清,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219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戚雪利、黄雅波、冯国冲、戚菊甩、胡国庆、王婉珍、孙永华、朱书芬、茹浩兴、施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戚雪利、黄雅波、冯国冲、戚菊甩、胡国庆、王婉珍、孙永华、朱书芬、茹浩兴、施容清尚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支付执行款788681.38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970元,申请执行费102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