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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立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090号罪犯张立金,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怀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2014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立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三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