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3)崆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马建军愿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交付拖欠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6月28日商铺租赁费28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之前交纳第三年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商铺租赁费20000元,剩余第三年商铺租赁费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交清。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80元,被告马建军承担28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建军逾期未履行完毕,故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暂扣了其名下所有的甘****号白色江淮牌货车一辆,后被执行人马建军将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620元。本院即退还其暂扣车辆,应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3)崆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尚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