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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雨平与被告刘桂华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雨平,刘桂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龚雨平,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刘桂华,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雨平与被告刘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雨平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雨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龚雨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卜移宽人民陪审员  陈月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露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