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雨平与被告刘桂华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雨平,刘桂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龚雨平,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刘桂华,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雨平与被告刘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雨平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雨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龚雨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卜移宽人民陪审员 陈月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露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