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晓东与被执行人陈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东,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东,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北郊鑫地阳光城居民。被执行人陈冲,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壕头村中巷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晓东与被执行人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陈冲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2750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晓东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正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175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