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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4)松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吉林银行松原油建支行账户内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