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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宋高怀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高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二终字第00087号原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高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4月25日到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投案并被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同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押解回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高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高怀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宋高怀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25元,发还被害人黄某。原审被告人宋高怀不服,为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高怀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宋高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宋高怀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高怀撤回上诉。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庆茂审 判 员  陈广宇代理审判员  黄静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章伟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