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黄树刚与杨守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刚,杨守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黄树刚。委托代理人黄卫党。被告杨守娣。原告黄树刚诉被告杨守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树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卫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守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树刚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两个月,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按照要求向账户转款94000元和给付现金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守娣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杨守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黄树刚现金壹拾万元整,为期两个月,5月20日-7月20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给付94000元。后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守娣向原告黄树刚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杨守娣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原告并于当日向被告汇款94000元,对余款6000元称系给付现金,根据原告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看出,在汇款94000元后,原告账户余额远远超出6000元,而原告并未通过一笔汇款完成付款义务,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实际向被告交付该笔现金款项,故本院认为被告的实际借款数额应按94000元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未予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守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树刚借款人民币9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守娣负担其中286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宏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