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王金山、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李增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忠,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王国忠,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金山,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王国忠诉被告王金山、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李增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对被告王金山、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李增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元,减半收取12090元,免予收取12090元。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