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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王金山、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李增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忠,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王国忠,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金山,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王国忠诉被告王金山、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李增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对被告王金山、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李增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元,减半收取12090元,免予收取12090元。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