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韩士成与夏丙雪、庄道红、牛永续、苏魁一、XXX、夏丙银、夏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韩士成。被告夏丙雪。被告庄道红。被告牛永续。被告苏魁一。被告XXX。被告夏丙银。被告夏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成与被告夏丙雪、庄道红、牛永续、苏魁一、XXX、夏丙银、夏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魁一在中国建设银行新汶支行的工资(工资账户卡号为:4340622221018999)、被告牛永续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工资账号卡号为:4340622220024097)、被告XXX在新泰市工商局的工资、被告夏丙银在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的工资、被告夏恩平在中国农���银行的工资(工资账户卡号为:6228480271263601012)及被告夏丙雪、庄道红、牛永续、苏魁一、XXX、夏丙银、夏恩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夏丙雪、庄道红、牛永续、苏魁一、XXX、夏丙银、夏恩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