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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家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罗顺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罗光泉,张彩云,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代表人余克铨,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宽,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罗光泉,男,1940年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彩云,女,1941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罗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家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申请人称,2011年3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罗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在2011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的期间内,向被申请人罗顺提供62万元的借款额度。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3月20日;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执行固定利率;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以沙县景山新村南区一排2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字第141**号;土地证号:虬国用(93)第13110**号]作为抵押物,为被申请人罗顺在申��人处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6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沙房他证字第201111**号,土地他项权证:沙土他项(2011)第890号],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罗顺于2013年4月3日通过非自助方式借款62万元。单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罗顺没有按时还款,至201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罗顺共结欠申请人本金62万元、利息54249.29元,合计674249.29元。为此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夫妻)所有的位于沙县景山新村南区一排2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字第141**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用于归还结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62万元、利息54249.29元(���至2014年5月31日),合计674249.29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9.9%计算)。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借款凭证、结欠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罗顺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罗顺所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以其位于沙县景山新村南区一排25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65万元,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且该房地产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被申请人罗顺依约取得申请人借款62万元后,被申请人罗顺、罗光泉、张彩云未依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就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申请人提出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的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所应承担的借款本金62万元、利息54249.29元(计至2014年5月31日),合计674249.29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9.9%计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提供抵押的位于沙县景山新村南区一排25号的房地产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2万元、利息54249.29元(计至2014年5月31日),合计674249.29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9.9%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3514元,由被申请人罗光泉、张彩云、罗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乐水坤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林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