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世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邵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峰,男,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恒江豪园3栋103室。被告王世富。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被告王世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郑秀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公司诉请:被告王世富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3,175.20元、违约金979.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7月8日,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王世富承担违约金979.2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世富系邵武市世纪大厦408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6平方米。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该小区开发商邵武市新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邵武市“世纪大厦”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向业主收取。合同还对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入驻该小区并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但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拖欠原告4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175.20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邵武市新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与被告王世富均具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对邵武市世纪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应依约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王世富支付物业管理费3,175.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世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富应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17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世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